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2011年03月17日09:3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1.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从业资格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跨省市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当地拆迁主管机关依法备案。

2.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产生

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根据投标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范围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采用协商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可同时确定重新估价机构。

3.拆迁估价委托
同一拆迁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在签订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时律师应核实如下内容:

3.1 核实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 委托范围是否是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

3.3 委托估价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

3.4 估价的价值标准及估价方式。

3.5 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方式。

3.6 估价报告的交付日期。

3.7 酬金及支付方式。

3.8 违约责任。

3.9 争议的解决方式。

3.10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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