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昔日东家因房屋动迁拿到一百多万安置费,而自己户口虽在其中却分文未得,老保姆李阿姨一气之下将东家一家四口推上被告席。然而,由于本次动迁中,动迁单位对东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况且老保姆自二十多年前转投其他雇主后,未曾在户口所在房屋内长期居住,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驳回了李阿姨要求分割安置款的诉讼请求;在东家提出自愿给付的基础上,判决东家一次性给付李阿姨人民币1.3万元。 1974年,从南京来沪打工的李阿姨来到位于上海市河南中路的胡家做保姆。1982年,李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胡家,并领取粮油补贴。而就在同一年,胡某从单位退休,李阿姨结束十多年的帮佣工作,搬出河南中路的房屋另寻雇主。
2006年3月,胡某家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当时的户口登记情况,该动迁房内的户口包括胡某,胡某的女儿、女婿、外孙以及老保姆李阿姨。同年4月,胡某的女婿代表全家与相关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动迁款100多万元。此后,胡家按协议搬离拆迁房屋,现该房屋已被拆除。
2006年7月,李阿姨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认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己属于五名安置对象之一,而胡某的女婿却瞒着自己领取了全部动迁款。现自己年逾古稀,双耳失聪,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胡家返还其本人份额动迁款28.8万余元。
胡家对此予以辩驳:动迁款的获得纯粹是基于“数砖头”的结果,与在户人口数无关,考虑到李阿姨曾在自家帮佣多年,自愿补偿其人民币1.3 万元。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1982年李将户籍迁入河南中路胡家,但在同年结束佣工关系后即搬离,且二十多年来并未在胡家长期稳定居住。根据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李阿姨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可安置人员。李阿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户口一直在河南中路房屋内,并在该房屋所属街道享受相应的低保政策,并不能证明李是房屋同住人。此外,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的安置方案中,由于胡家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在户人口少,动迁单位对胡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李的户口并没有使胡家获得额外利益。故法院驳回李阿姨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