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市中级法院对江陵县郝穴镇新园村村民贺志祥的上诉作出处理,维持沙市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江陵县政府给付贺志祥房屋补偿款15190元,其他物品损失补偿款50000元,共计65190元,维护了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背景:2007年4月6日,荆州市荆监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罗场到郝穴段红线内的所有建筑物在4月15日前拆除,否则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贺志祥的一栋砖泥结构二层楼房、一栋简易结构平房和一处有50棵挂果果树的果园属于拆迁范围,在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于当年6月11日被江陵县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
此前,荆州市中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被拆迁房屋估价为101870元,但该评估报告及房前果园现状调查说明并未向贺志祥送达。在贺志祥阻止拆迁而被拘留期间,村委会与其签订了房屋拆迁及林木砍伐(迁移)协议书,贺志祥领取了房屋补偿金86680元,挂果果树补偿金2500元,其他补偿金35820元,合计125000元。贺志祥多次上访未果后,诉诸法院,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
沙市区法院审理认为,江陵县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荆监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公司进行评估的报告虽未送达给贺志祥,但贺志祥不愿意重新申请评估,对其估价应以这一评估报告为依据。遂判决贺志祥除已经领取的补偿款外,江陵县政府还应补偿其房屋款15190元、被损毁的财物损失50000元。
但贺志祥仍然认为一审判决对其补偿数额过低,提出上诉,要求改判。
“民告官”现状
今年10月1日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的日子,记者前往省高级法院了解我省行政审判情况。
据了解,去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78件,其中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的177件,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的43件,被判决变更的1件,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37件,行政赔偿8件,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81件。总计347件,败诉率为15%,与前年基本持平。2007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0%,近两年略有下降。
据省高级法院分析,在“民告官”案件中,乡政府败诉率最高,为26.8%,而在房屋登记、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拆迁、土地、交通、技术监督、规划和公安这几个方面,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依次降低,从26.1%一直降到10%。
乡政府排在最前,说明这一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问题最为突出,执法水平最有待加强;公安排在最后,表明这一部门在规范执法上有了显著改善。
从我省各地来看,孝感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最高,为30.2%;黄冈最低,为7.1%,反映出各地执法水平差异很大。省高级法院认为,虽然败诉率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地区依法行政的水平,但败诉率较高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诉讼能力应予以特别重视。
官方败因何在?
分析发现,官方败诉,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比如,土地征收不能提供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等。二是行政文书认定事实不清,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过于简略、模糊,或以表格方式填写,千案一表,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应当载明具体事项的规定。三是举证不符合法定要求,如违反举证期限规定提供证据,诉讼中未经允许违法收集证据等。
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准确。涉案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习惯于依照最直接、最熟悉的文件执行,而忽视了上位法的规定,或是注重部门法律法规,没有参考其他相关部门法律对同一事项的特别规定,或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条文不正确,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基于部门执法需要机械适用法律。
违反法律程序或存在明显程序瑕疵。2000年7月,武汉机场综合发展总公司获得了天河机场南大门附近41.2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划拨性质。2004年,黄陂区天河机场扩建工程指挥部在天河机场第二航站楼工程建设期间,仅与该公司达成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即进行施工。完工后,该公司要求对其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未果,便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涉及到指挥部收回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驳回其起诉,被省高院维持。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武汉市中级法院指定东西湖法院审理,东西湖法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黄陂区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收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他人使用,是不合法的,遂判定黄陂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黄陂区政府上诉后,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以同一理由驳回。在这方面,还有行政处罚前不履行告知程序、听证权利,较重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房屋拆迁前不进行公告等行政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的基本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违反“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再去补充证据也是败诉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