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在仲裁后又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

2011年03月17日10:0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在仲裁后又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不服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检察机关却根据仲裁法和经济合同法有关经济合同仲裁的规定,以法院“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请问其做法是否正确?

依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目前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全国尚未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大多数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因此,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的,检察院的抗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编者注)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目前,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而是适用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根据绝大多数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极少数地方性法规规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因此,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不服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检察院依据仲裁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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