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起甲、乙代销电视机欠款纠纷案。甲、乙双方口头商定:“由乙方代销电视机,售完付款”,乙方取电视时只打了一个取电视若干台的条,不久,乙方将电视机销完,但未给甲方付款。三年后,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还款。乙方称,早已过诉讼时效。请问此案是否超诉讼时效?如超过诉讼时效,起点从何时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亦即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七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般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之分,分别是二年、一年、二年至二十年(均不包括本数)和二十年诉讼时效。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信中所述问题主要是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从来信情况看,甲乙双方口头商定“由乙方代销电视机,售完付款”,乙方取电视机时只写了一个收取电视机若干台白的收条,双方未约定付款的准确时间,仅仅约定“售完付款”,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电视机已经隹售完,二是有证据证明甲曾向乙催告还款。如果乙已经售完电视机,经甲催告后乙又不还款,表明甲的权利此时已被侵害,从侵害之日起,适用二年诉讼时效,即甲在二年之内起诉即可获胜;如果乙未售完电视机,甲也未催告,或乙虽已售完电视机,但甲不知乙已售完电视机,因而没有行使催告权,则说明甲的权利没有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超过了三年也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乙已经售完电视机,甲应当知道这一情况,但甲一直未行使催告权,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那么甲即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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