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常遇到案外人单方向法院出具欠条保证履行,可到期后又反悔的情况。对这种案外人单方出具欠条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能否成立?请予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应当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否则担保不能成立,不应暂缓执行。
从你来信的情况看,案外人是站在被申请执行人一方,单方人民法院提供欠条保证履行,即被申请执行人届时如不履行,则由出具欠条的案外人承担保证履行的责任。至于案外人出具欠条保证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执行,则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如果欠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申请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以裁定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为宜。第二,如果欠条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则保证不成立,人民法院不应暂缓执行,亦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只能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第三,如申请执行人明知出具欠条的人作出保证而未反对,亦未对暂缓执行提出异议,可视为保证成,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移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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