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的被继承房屋的拆迁与继承问题
案件概况:老房拆迁,户主是奶奶(已去世),户口上包括奶奶一共有4个人的名字,奶奶去世后就只有3人在户口簿上。奶奶有儿子女儿共8人,房子拆迁的时候,他们兄弟姐们商量平分房屋财产,也就是每人30万。但是作为户口也在上面的孙子(已成年已婚),在没有签字同意这种分配方式,也没有房地产商与之协商,所以没有分到任何钱财(孙子的父亲是8人之一)。
问题一:户口在老房上的3人,是否需要他们签字认可后房地产商才可以拆迁?
民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拆迁人是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案中的开发商即应当为拆迁人;被拆迁人系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与补偿相关事宜,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其他有权签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本案中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奶奶的名下的,其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去世后,该房屋即应当依照遗嘱或法定继承,但继承后继承人应当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确定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未变更登记的,即属于房屋所有权状态不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可见,拆迁人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需要被拆迁房屋的继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实施拆迁并给付补偿款后,各继承人可依据其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要求其应当分配的财产份额。因此,在本案的拆迁过程中,房地产商拆迁该房屋不需要户口内登记的亲属签字即可实施拆迁行为。
问题二:财产分配上,孙子是否应该分得一份?或者需要其签字同意该分配方案?
本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与代位继承的问题。该法第十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同等继承权,但具有权利行使的落后性。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权利不能大于死亡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继承人,不能享有继承权,其只有在符合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才享有基于其父母的继承权产生的代位继承权。本案中的孙子户口虽然与奶奶在同一登记簿内,但这不是其享有继承权的条件,不是他享有继承权的依据。同时,其父亲仍然健在,他也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其要求分得一份拆迁补偿款的要求于法无据,无继承权人无权参与协商,该方案也不需要得到其同意。
但是,如孙子有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情形的,可以要求参与遗产(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各继承人同意的可自行协商决定分配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问题三:在没有任何有户口的人签字的情况下,那8个兄弟姐妹自己讨论均分是否有效?他们自己的签字能否替代有户口人的签字?
依据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可知,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遗产分配时间、办法和份额等进行约定,因此,本案中的8个兄弟姐妹讨论均分财产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他们在协议上签字是其法定继承权行使的表现,不受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另,我国继承遗产是依据血缘关系或拟制血缘关系确定继承人范围的,并不是依据户口登记确定,即便与被继承人的户口登记在一处,如其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继承权的,亦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其在遗产分配协议上是否签字亦不能产生影响遗产分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