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院受理一起承包纠纷案件,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又提供了证明承包关系存在的证据。对此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再审。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对其主张提不出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判决并无不当,原告有了新的证据可另行起诉。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法举证证明,被判决驳回,待判决生效后,原告又提供出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对此,我们认为,如果原告提出的新证据确实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应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再审改判。但应明确的是,原判在当时的情况下所做的处理并无不当,改判并不意味着原判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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