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办理民事诉讼文书的代为转交送达?

2011年03月17日10:4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如何办理民事诉讼文书的代为转交送达?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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