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

2011年03月17日10:5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应如何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以法(刑二)发〔1987〕25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一般应调出原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息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通知书应当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理有据地批驳。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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