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遇到下面一起纠纷:职工甲原住A房(系单位宿舍),位实行房改时,甲同意购买B房,A房由单位作价卖给职工。现乙向单位交了购房款,但由于甲对B房不满,不腾退A,致使乙无法进住。请问,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我们认为,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1992年最高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指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另外,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亦提出:“分配公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因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起的纠纷,应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信中所提情况目前当属于单位内部分配住房的一种特殊式。因为房改中单位卖房一般只限于本单位职工,且多为优惠价,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另外,对于这种房屋买卖关系我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调整。基于这些原因,此类纠纷不应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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