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会议讨论通过,
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以下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