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2011年03月17日11:2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基于中国农村的现状,新的土地法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第18条),强调妇女有承包土地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第30条),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 “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35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37条)。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第62条又特别指出,“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98年土地承包的时候我也是承包人,合同期是30年,期间双方没有协商过解除合同的行为,只是后来因为上学的原因户口农专非了,那么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权,既我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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