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外进行司法协助,按照哪些程序? 根据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外进行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和办理司法协助事务。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 第四百四十三条 外国有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不予协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移送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依照国际条约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执行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依照职责分工办理司法协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