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 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 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 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 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 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 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 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