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因合并、分立前后的民事活动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至五十二条明确: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