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否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2011年03月17日12:2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可否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砚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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