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以法(研)发[1991]7号发布、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被告人犯罪对不满十八岁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其他涉及少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决定。对少年被告人的审判均应参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