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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