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11年03月17日13:4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检察院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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