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询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询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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