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法律咨询】法帮网网友咨询律师:本案件的主要内容为:一、当事人因原温州市农业局土地征用招入其家属企业市标本厂,属集体性质的职工。后留用市局工作。85年温州地市合并,增设瓯海县,当事人随土地征用而建设的办公楼转至瓯海县农业局,但从未转招或正式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所以当事人一直是集体性质的职工。二、2008年10月当事人在档案馆补办人事档案材料时发现,1994年7月5日瓯海区政府开除当事人公职的批复文件(后撤县设区),为此,当事人向所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可所有部门推卸责任说与他们无关,包括原用人单位。2009年1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当年7月一审中院裁定:已超过诉讼时限;上诉,9月省高院裁定驳回,理由是:区政府是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所为的行政处分,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三、当事人的理由是:1、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15号,有明确规定:处分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章办事。2、当事人不是公职人员,何来开除“公职”3、区政府的批复,是对下级单位提出报告的一种答复,属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4、至今未通知送达批复文件和任何其它书面材料。5、用人单位没有作出任何书面行政处分决定,诉讼时限如何计算?6、当事人在2008年10—11月才知道具体真实情况(用人单位出具证明何时、何单位、何内容的行政处分)。7、区政府无权批复开除集体性质的当事人的所谓“公职”,属越权违法。8、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合法,具有约束力?以上是基本情况,再审申请有无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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