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司法部 1984年1月11日 以【1984】法研字第一号向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联合发出《 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 》指出: 对于死刑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如果死刑罪犯尚有在诉讼中确定应交付的款项,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由看守所或监狱协助预先从遗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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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司法部 1984年1月11日 以【1984】法研字第一号向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联合发出《 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 》指出: 对于死刑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如果死刑罪犯尚有在诉讼中确定应交付的款项,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由看守所或监狱协助预先从遗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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