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芳: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2011年03月17日14:13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我在最高院主要负责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工作,经常需要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同的案情各地法院却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所以最高院准备尽快出台婚姻法解释(三)。今天和各位在座的律师一起探讨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 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申请撤销或无效的问题

  我国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理由只有四条,即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但在审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却以第十条规定之外的理由来申请婚姻无效,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使用假的身份证明登记结婚的

  例如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时,使用姐姐的身份证明来登记结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法院内部目前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应该按照离婚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我个人看法认为应该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2、骗婚的情况

  近年来,骗婚的案子越来越多。例如女方使用假的身份证明和男方登记结婚,达到自己的目的后便跑了。这时男方想要取得救济的办法会出现尴尬的状况。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男方申请婚姻无效,此情况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任何一种情况;男方到民政部也得不到保护。这时,男方没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也不能再次结婚。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男方应该如何取得救济?

  现在我们最高院民庭正在和行政庭商量解决此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

  3、婚姻登记时一方未到场的情况

  例如在婚姻登记时,男方因有其他事务未能到场,男方的亲戚帮忙进行的登记。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男方因意外身亡,现在男方母亲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申请婚姻无效。

  我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即便有一方不能亲自到场,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二、 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例如: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期,男方赠与了一处房产给女方,但未办理过户。双方登记结婚后又离婚,此时女方要求履行赠与合同,将房产过户,而男方主张赠与合同撤销。

  就这种情况,目前各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同。一些婚姻法专家认为,这种赠与合同属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便没有办理过户,也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我认为不动产未办理过户即未交付,未交付标的物的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此时主张不撤销,则违背了赠与人的本意,对赠与人不公平。

  三、 亲子鉴定问题

  现在科学技术的水平可以使亲子鉴定结果的准确率达到很高的程序,但让法官头疼的是,很多人不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是否能够推定?一般来说,身份关系的确定是不允许推定的,但这中间要考虑到价值取向的问题。

  例如原告主张其儿子是被告的亲生儿子,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拿不出否定的证据,也不愿意去做亲子鉴定。这时的价值冲突是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男方的隐私权益,我们这时应该选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而我们需要判断的是,举证到何种程度可以推定?

  四、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现在很多人在结婚前要求签署忠诚协议,列出若背叛则需要赔偿金多少诸如此类。经调研发现,对于忠诚协议北京法院支持比较多,上海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五、 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例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后来因其他原因发生争执,未能协议离婚。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而另一方则拿出离婚协议书,要求主张按离婚协议书上的协议分割财产。

  对于此类情况,法院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认为诉前的离婚协议,是附协议离婚条件生效的离婚协议。未协议离婚,则离婚协议不生效。

  六、 夫妻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条适用的是债权人起诉的纠纷,如果是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债务问题,不按此条处理。

  七、 夫妻贷款按揭问题

  例如: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婚后双方共同还债,但贷款还未还完又离婚了。这种情况在各地法院处理得也不一样,上海法院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款的部分为共同财产;江苏的法院按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判断,若在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则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个人认为,房屋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款的部分为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房屋升值的问题,应该就升值部分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若出现房屋价值降低的问题则不考虑。

  八、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大家都知道在婚姻过程中,如果女方怀孕,则男方的诉权要受到限制,但如果是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的诉权不受到限制。

  九、 婚外补偿协议问题

  夫妻一方为结束婚外关系而签署的赔偿协议或者借条,法院不予支持。

  但我认为如果是在恋爱关系中签署的补偿协议,双方意识表示真实,应给予支持。

  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是否支持

  大家都知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近亲属可以代理离婚,但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呢?

  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原告,除非对方有遗弃虐待等行为。

  十一、 生育权问题

  例如:女方擅自流产,男方主张女方侵害了他的生育权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是否支持?

  目前法官内部大多数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主张生育权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作为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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