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XX、金XX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刘、金无罪。一审宣判后即当庭释放。因存在上诉期及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对刘、金是否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刘、金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为法院已经作出了无罪判决,不论该判决是否生效,均不能对无罪的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二种意见认为,如判决未生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为一审宣告无罪判决后,在10天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上诉期满未引起二审程序则解除强制措施;如启动二审程序则继续取保候审。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有关手续,而不能由法院办理。以上三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予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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