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树:从公司法的精神看企业间拆借

2011年03月17日14:15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从公司法的精神看企业间拆借

  王保树

  我一直认为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始终应该注重理解和坚持公司法的精神。公司法再细、再具体,恐怕永远不可能穷尽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所有问题,不能够穷尽公司实践的所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法的精神对于弥补那些具体规则不足,或者对于人们理解具体规则有着重要的地方。

  我觉得公司法的精神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个是自制、一个是效率,一个是利益的平衡。我想公司法在发展当中,特别在2005年公司法以后就体现了这么一个精神。首先是自治,自治这里面,我觉得有几个方面,可以明显看到。第一个来讲,这次在公司法的条文当中,突出了公司法的自治,凡是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由公司自己决定,公司法不以强制性加以干预,这是公司法里面体现自治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公司组织是一个自治的组织,股东们办公司,会懂得怎么去经营,这样的事情一般来说,不需要政府去教他做。正像过去说农民会种地,会知道什么时候去锄苗,什么时候收割,不需要政府去教给他怎么样去播种,怎么样除草,怎么样去收割,是一样的。公司同样如此,具体在公司法的制度表现当中,我觉得有一些制度非常明显的突出这一点。

  比如公司的转投资,也就是说股东建立公司,凡利用公司的资产投资于其他的企业,以往我们的做法是硬性的规定了一些规则。新的公司法这次是明确地规定了,把谁来界定转投资,要不要规定投资的最高限额,或者是要不要规定每一笔投资的限额,交给公司章程去作出规定。担保也如此,借贷也是如此。这样来讲,过去我们是理解转投资有一个错误,似乎转投资就要减少公司资产,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用强制性规定加以干预。不仅中国,各个国家的实践,转投资并不是减少公司的财产,转投资只是使公司的财产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比如说原来公司财产是实物和货币资产,转投资,通过投资,原来的货币和实物变成了股权的资产,这是资产的构成发生变化了,资产的数量并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对债权人不利的问题。强制性干预是不存在的。所以现在强调转投资、担保、借贷,都是看成自治的问题。

  关于借贷。过去人们认为公司法人之间的借贷、拆借是不允许的。据我所知,有人曾经有认认真查过,没有一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公司之间相互拆借,所以把公司之间的相互拆借笼统地认为是一个无效的,这是没有根据的。据我所知,只有个银行的贷款条例,没有上头讲这个问题。大家也知道到了法院审理案子,规章是作为参考的,也就是说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从法律上讲,广义上的什么叫法,包括规范的构成、规范的原由,包括政府部门的规章,没有一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拆借。所以我们这次公司法里面,你们注意拆借跟过去的写法就不同。原来是采用“禁止性”这样的表述,现在怎么讲?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用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反过来说,如果章程规定了把公司借贷给他人需要股东会决定,那么你董事会在把资金借给他人交给股东会决定,按照章程的规定这样做了,那么说他还不可以吗?当然也存在一个问题。说“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他违反了章程规定,应该交股东会同意,没有交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没有同意资金借给他人,这个就违反了。这样的情况恐怕不一定就是无效的。

  这里面谈到了公司的经营问题,这是公司自己自治的问题。顺便我还讲一下关于借贷,是说你不得互相拆借,互通有无,这个法律没有禁止。但是要以此为业进行放贷,或者是以此为业那当然是不行,得通过商业银行,以借贷为业当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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