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如何办理?

2011年03月17日14:2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如何办理?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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