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如何给予

2011年03月17日14:4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如何给予赔偿?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如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6日以法发[1996]15号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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