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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