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补交因增资而退回的所得

2011年03月17日15:5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末期以利润转增资本200万美元,并按规定退回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因经营规模的缩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但仍持续经营,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补交因增资而退回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之规定,企业以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享受所增加注册部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退税优惠政策。但该追加投资的资金不得在五年内撤回,否则应补缴所退回的所得税。

  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后,仅过了两年就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将再投资部分(甚至超过再投资款)由投资者予以了收回。显属“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之情形,相应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而退回的所得税款应全部予以补缴。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所得税知识排行榜
所得税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