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末期以利润转增资本200万美元,并按规定退回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因经营规模的缩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但仍持续经营,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补交因增资而退回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之规定,企业以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享受所增加注册部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退税优惠政策。但该追加投资的资金不得在五年内撤回,否则应补缴所退回的所得税。
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后,仅过了两年就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将再投资部分(甚至超过再投资款)由投资者予以了收回。显属“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之情形,相应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而退回的所得税款应全部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