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1年03月17日16:0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 < 物业管理条例 > 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 ( 黑建函 [2003]121 号 )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 “ 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 的依据。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供应价格已包含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应的供应单位承担。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物业管理知识排行榜
物业管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