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为提高职工福利,公司决定对本单位外籍职工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境外保险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 380000
贷:银行存款 380000
2003年5月,国税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0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调增所得额380000元,同时还将上述款项并入外籍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代个人支付的境外保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获得税前扣除?
答:上述账务处理虽然不属错账,但企业却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则可以视同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 380000
贷:应付工资 380000
虽然这样做不能减少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实行“据实扣除”政策,因此,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将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通过“应付工资”归集,并获得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