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会上,省建设厅厅长杨焕彩介绍说,即将实施的《条例》有三大特点:第一,明确了专业经营设备的投资、产权、移交及维护责任。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但对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来源、产权归属以及移交问题未作出规定,在实际中,这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是由业主负担的,为了明确责任,《条例》从源头界定了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产权、投资和建设责任,并规定了设备移交制度;第二,《条例》明晰了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仅对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进行了规定,《物权法》对其他配套建筑及设备设施的产权归属规定过于笼统,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学校、会所、幼儿园等至《条例》出台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产权进行界定,致使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即将施行的《条例》对此均作出明确规定,从源头化解纠纷;第三,建立物业质量保修金制。据介绍,不少开发企业将物业交付后,就撤离或注销了,业主找不到开发企业来承担保修责任,即使开发企业存在,因为缺少相应措施和手段,业主找开发企业来承担维修责任也十分困难,基于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建筑总造价3%—5%,一次性向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列支。条例同时规定,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承保物业可不免除交存,同时明确了退还办法及监管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