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小区配套建设费如何进

2011年03月17日16:3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我们管辖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辖一家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外商合资企业,各自有不同的法人代表,独立核算。2001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税前预提了2000万的小区配套建设费(该笔预提费用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中做了调增利润处理)。并通过往来款划入物业管理公司用于修建小区的后期建设。但该笔款项至今未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账上,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只是一笔债权,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中,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相应增加一笔其他应付款(因为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该笔款项迟早是会用于小区配套设施修建)。现在,物业管理公司被另一家内资企业合并。从账面上看,整个支付的小区配套设施修建费仅用了15万元,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有余额1985万元。我们认为这应当属于企业的收入,并入应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企业认为这是一项专项费用,不应并入应税所得额中。请问:谁的理解正确呢?

  答:《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售后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将配套设施的设计、预算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预提的金额或比例,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此开发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不作调整。若预提金额未用完,应将“应付账款”余额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跨年度)科目当中,并入当期所得征税。该公司没有履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的报批手续,申报所得税时将预提数2000万元作纳税调整的做法是正确的。此后发生的金额应当据实扣除。

  该公司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理负责公共配套设施的后续建设管理工作是可以的,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拨款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不应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所得,物业管理公司应就其受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物业管理公司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但绝不能认为该公司的手续费是1985万元。税务机关应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委托合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后,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有往来账目结平,房地产开发企业借记“应付账款2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5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5万元”。由于此前预提金额已作纳税调整处理,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85万元,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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