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997年1月15日以公通字[1997]5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明确: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1997年1月15日以公通字[1997]5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明确: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