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99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私自受理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