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8月4日以公通字[1999]59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8月4日以公通字[1999]59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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