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咨询】
我公司2008年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期限为3年,我公司已经对该合同足额缴纳印花税。现在,我公司在2009年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公司之间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合同书”,在该解除合同中按照2008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内容,我公司支付违约款、赔偿款给房地产公司,请【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该“解除租赁合同合同书”是否缴纳印花税?按照什么税率缴纳?计税金额是根据什么计算?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不须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