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何执行?

2011年03月17日18:2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何执行?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负责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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