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以下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