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或者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材料,可暂存待查。
举报中心要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县处级以上干部的举报材料(以下简称要案材料),按照规定承办要案材料的移送、备宁等具体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清理举报材料,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完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