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我公司是做房地产策划代理销售的,在厦门注册。目前我公司在泉州有业务,当地税务局要求在当地开具发票及缴纳营业税。可是到廈门地税开具外管证,专管员却说除了建安企业外其他都不再开具,请【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应如何处理?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1、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中的发票开具【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