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无偿赠与某企业,并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开发公司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等,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司负责人认为,这套商品房是以赠与方式无偿送给对方的,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对此,税务部门指出,并非所有的无偿捐赠房地产都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赠与”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捐赠行为都应计入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即仅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捐赠房地产不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