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将业主的房产证办理好,石坪桥一小区17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昨天,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天,在法庭上,原告石坪桥某小区业主张女士诉称,2008年4月,她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由开发商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逾期每天将按照购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其支付违约金。 2009年1月,张女士搬进新房,但于今年4月初才拿到房产证。张女士诉称,由于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为其办好房产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在法庭上,其他16位原告以相同原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别支付违约金1万至2万元不等,共计22万余元。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就此认为,房产证办理期限一般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双方没有约定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规定的90天计算。如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约定,则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新闻来源:重庆商报 见习记者:尤先锋 实习生:雷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