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2011年03月17日20:2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上南花城业主委员会
地址:耀华路87弄62号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自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
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业
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 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 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以及业主代表代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1) 入住率近50%以上的楼号在规定名额中进行补选;
(2) 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3) 业委会派员指导产生业主楼代表;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
用人以及居委会人员列席会议。
经15%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
接到提议后的30日内就所提议题召开大会。
经15%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经
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
大会)。

第十条 本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
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选举连任。
本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3、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的议案;
9、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业主和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5、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应书面和口头通知或张贴公布。其中涉及物业
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6、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7、自觉接受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8、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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