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笔录应记载哪些事项?

2011年03月17日20:2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现场勘查笔录应记载哪些事项?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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