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租房时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缴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这样规定合理吗?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东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并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