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来出庭证人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采?如果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需要增加办案费用,延长审理时间,影响办案的效率。这类情况下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来信中所提的关于证人未出庭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人出庭的费用等问题,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3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及质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有些地区交通不便、路途遥远,人出庭确实有困难;也有的证人提供证言后死亡、重病或者其原因确实不能出庭作证。所以,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认可或允许,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只当庭宣读证言笔录。宣证言笔录后,征求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查证属实后,该证言方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在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各地的实际做法执行。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证审判案件质量,尽管增加了工作量,也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