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装修)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装修)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明
1、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装修)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等;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