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执行现场和处决后人犯的照相、录像由法院组织拍摄,随案卷存档,其他政法机关一般不要到现场进行拍摄。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死刑执行现场照片和录像时,可商请法院提供。
二、严禁新闻记者到刑场采访、拍照、录像,特殊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由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新闻稿须经省级法院审核。
三、对刑场照片、底片、录像带、等资料,法院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防止流入社会或流出境外、国外。对因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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